您可能听到或看到的常用词语
本词汇表内列出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常用的术语
A
被控告人(Accused)
在较高一级的法院被指控犯有一项或多项刑事罪的人。 被告也可被称为“defendant ” 和 “alleged offender(犯罪嫌疑人)”
宣告无罪/无罪开释/无罪释放(Acquit/Acquittal/Acquitted)
初级法院法官、陪审团或上诉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 。
休庭或延期审讯(Adjournment)(在审判或聆讯期间)
因早茶或午餐或“法律论证”等原因休庭(详见下文)。该词还可指审讯或法律诉讼延期至另一日。
可接受的 (Admissible)
用于描述在诉讼中被允许在法庭交出并可被考虑的证据。并非所有证据都认定为可接受证据。
对抗制的(Adversarial)
澳大利亚的法律体系被称为对抗制,即控方律师和辩护律师会提供相反的意见。他们将在法庭上就事实、证人证据和/或法律问题进行辩护。
宣誓書(Affidavit)
在司法人员或律师面前手持如《圣经》的宗教书籍签署及做出的声明。如若某人不愿意手持宗教书籍宣誓,宣誓书也可以通过誓言确认书的方式进行。签署法律文件的个人声明其所签署内容,尽其所知,为真实的。
誓言确认书(Affirmation)
在法庭上说出真相的承诺。供不愿意手持《圣经》或其他宗教书籍宣誓的人士使用。另见“宣誓誓言”。
声称(Allegation)
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诉讼中所做的仍有待证明的断言。
犯罪嫌疑人(Alleged offender)
在某人被证明有罪之前,该人士可被称为“犯罪嫌疑人”,“accused(被控告人)”或“defendant(被告)”
前科记录(Antecedents)
某人的犯罪记录及背景。该文件通常不会披露给陪审员,但是若该人士被认定有罪并被判刑,或者当涉及到在等候聆讯期间被告是否应被保释或被关押的问题时,会递交给法官。
上诉(Appeal)
向较高一级的法院提出申诉以达到改判目的。提出上诉的个人被称为上诉人。并非所有
公诉提控(Arraignment)
在法庭上向被控告人宣读控诉的详细信息(称为起诉书)。被控告人将被询问认罪或者不认罪。
逮捕(Arrest)
某人被警方拘留,将被控犯刑事罪或者将被带至法庭,并且必须继续由警方羁押,直至获准保释或直到法院处理其指控的程序。
B
保释(Bail)
在刑事诉讼中,保释指从合法羁押下释放一个犯人,并且该犯人同意,有时称“承诺 ”会出庭。被保释人可能需要遵守一定的条件
或然性权衡(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民事诉讼中法庭使用的标准(或举证准则)。它说明某事发生的可能性大于没有发生的可能性
出庭律师 (Barrister)
专门从事法庭辩护的律师,指在较高级别的法庭上, 通常头戴假发,身穿律师长袍。
律师席(Bar Table)
审判庭前部附近的长桌,供律师作陈述时在边上站立及其他律师陈述时就座。
法官席(Bench)
在法庭前部法官或初级法院法官坐的居高临下的座位。另外,该术语还可被用来指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初级法院法官,或者被用来指几位法官的统称,包括一同审理某一案件的法官。
法院拘票(Bench Warrant)
法庭下达的逮捕令。
无可置疑(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
由陪审团、法官或初级法院法官用于判断被告或民事被告每一项犯罪指控有罪或无罪的测试标准(或举证准则)。控方必须证明该人已经犯罪并无合理疑点,才能认定某人有罪。
违反(Breach)
不遵守法院的命令,如保释条件。
诉讼要点或证据摘要(Brief or Brief of Evidence)
指来自证人(包括警察和普通证人)的陈述书、专家报告、医学报告、照片、保释文件、指控书等文件资料等。这些文件由警察或调查机关在调查结束后,递交给CDPP。CDPP使用证据摘要中包含的材料来决定是否需要提起诉讼,如需起诉,则将起诉被控告人。
C
指控 (Charge)
对某人犯下某一特定罪行的指陈。
闭路电视(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简称CCTV)
这是可向某些证人提供的方式,例如,易受伤害的证人或儿童证人,以便他们可远程向法庭作证。
封闭式法庭
不向公众开放的审判庭。
预审(Committal hearing)
在较低一级的法院由地方法官对支持指控的全部证据进行聆讯,以便决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将案子交付审判。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需要在初级法院预审时作证。
普通法(Common Law)
基于先前法院判决和习俗的法律,有别于国会制定的成文法。
联邦刑事检控专员署(Commonwealth 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简称CDPP)
联邦刑事检控专员署(CDPP )为独立的检察机关,负责起诉涉嫌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以及剥夺罪犯的非法收益。CDPP有时在法庭上可被称为“联邦(the Commonwealth)”或“政府(the Crown)”。
违反联邦法的罪行(Commonwealth Offence)
违反联邦法律的刑事罪行(有别于违法于州或领地法律的罪行)。
控告人(Complainant)
法庭用语,指罪案的受害人。
碰头会(Conference)
与事务律师/出庭律师讨论案件的会议。
有罪判决/定罪(Conviction)
被指控犯下刑事罪行的人被认定犯有该项罪名后,其犯罪记录将被记录在其犯罪史中。
法律顾问(Counsel)
代表辩方或控方的出庭律师。
检控方法律顾问/公诉人(Counsel for the Prosecution)
检控官的别称。(见后)
县法院(County Court)
司法管辖区的较高一级的(或中级)法院。在某些州/领地同级别的法院是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法院(Court)
聆讯案件的建筑物。也泛指聆讯案件的司法人员,如初级法院法官或法官。
法庭职员(Court Officer)
协助法庭程序运作的职员。当您被法庭要求作证时,法庭职员会叫您的名字。
Crime An illegal (or unlawful) act.
罪行/犯罪(Crime)
非法(或不合法的)行为。
犯罪史(Criminal history)
某人已被定罪的犯罪记录。
盘问(Cross-examination)
一方证人(如控方)在法庭被另一方律师(如辩方)询问,以查验证人已给出证词的准确性。另见“首要诘问”。
政府(The Crown)
在较高级别的法庭,检控官可能被称为“政府(the Crown)”,即代表女王行使联邦权力。
拘留(Custody)
被羁押在羁留中心(候审)或在监狱服刑的人。
D
辩方(Defence)
被控告人的案件及其代理律师。
辩护律师(Defence counsel)
为被告的案子出庭辩护的出庭律师。
被告(Defendant)
被指控刑事犯罪的人。“an accused(被控告人)”的另一种说法是“defendant(被告)”。
审议(Deliberations)
陪审团决定被告有罪或无罪的过程。陪审团会离开审判庭,进入专门的房间商议判决结果。
证词副本(Deposition)
法庭上录下的证据的打印本。
区法院 (District Court)
受理某些司法管辖区的较高一级的(或中级)法院。在某些州同级别的法院是县法院。
被告席(Dock)
在庭审期间被告通常坐的有围栏的空间。并非所有法庭都有被告席。
E
选民登记册(Electoral Roll)
登记投票人的名单。此名单提供了可被要求行使陪审员职责的人士的名单。
选任陪审团 (Empanel a Jury)
从被请来履行陪审员义务者的名单中选出陪审团(通常为12个人)的过程。
证据(Evidence)
提交给法院的信息,在庭审过程中被用来证明或反驳诉状和申辩中提出的某一事实。
首要问证/首要诘问(Evidence-in-Chief/Examination-in-Chief)
检控官询问证人问题,以便证人告诉法庭所发生的事。
展示的证据(Exhibits)
所有其他有助于向法院展示案情所需的证据 (除证人证据外),例如文件、照片、衣服或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F
法医证据(Forensic Evidence)
所有在案发现场找到的证据,例如指纹、验血结果、DNA等。
法医检查/程序(Forensic Medical Examination/Procedure)
受害人以及/或者被告可能被要求进行检查,例如,口腔采样,为了给案件提供可能的证据。
单提审/单过堂(For Mention Only)
指案件暂短的庭审,通常会处理一项程序性问题,如设定日期以及决定保释。单提审并非“聆讯”案件。当该案件单提审时,证人通常不必出庭。另见“Mention”
G
有罪
依法应对某项刑事犯罪负责。当被告认罪后,他或她承认其对该罪行负责。当被告不认罪时,若案件移交到较高一级的法院审理,陪审团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当被告在初级法院或地方法院不认罪时,初级法院法官将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H
聆讯/审理(Hearing)
被控告人或被告不认罪时,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的司法程序。
较高级别的法院(Higher Court)
法院,如地区法院、县(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可聆讯较严重的案件。一名或多名法官在较高级别法院聆讯案件。在较高级别法院聆讯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时,有陪审团参加。
悬而不决的陪审团 (Hung Jury)
陪审团成员无法就被告有罪或无罪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
I
秘密地(In Camera)
私下进行的,例如,在封闭式法庭或法官的个人房间或办公室。
可公诉的罪行(Indictable Offence)
通常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在法官和审判团面前受审的严重罪行。情节较轻的可公诉罪行,也被称为即决犯罪,通常在本地法院受审。
起诉书(Indictment)
指控一个人罪行的正式书面起诉,该罪行需要在较高级别的法院审判。
指示律师(Instructing solicitor)
帮助准备案件资料以及在法庭上协助出庭律师的律师。
J
太平绅士(Justice of the Peace简称JP)
太平绅士的职能包括见证宣誓、法定声明及其他法律文件。
法官(Judge)
法官主持法庭审理,并确保庭审对双方都是公平的。法官可被称为“Your Honour”。法官决定罪犯的刑罚。法官一般主持较高级别的法庭。
法官助理(Judge’s Associate)
帮助法官管理法律及法庭行政事务的人。在聆讯中,法官助理可传讯被告,帮助记录在案件中使用的文件,例如展示的证据。
陪审员(Juror)
陪审团的成员。另见“陪审团”
陪审团(Jury)
从一般社区随机选出的(通常为)12个人的群体,负责根据刑事审判中提交的证据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决定裁决(即被告有罪或无罪)。
L
法律论证(Legal argument)
必须由法官决定的双方律师之间涉及法律问题的争论。当这种情况发生时,证人及陪审团通常会离开法庭。
地方法院(Local Court)
较低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即决犯罪)。地方法院/初级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且无陪审团。
较低级别的法院(Lower court)
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的初级法院或者本地法院。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在较低级别的法院里审讯时无陪审团出席。
M
初级法院(Magistrates' Court)
较低级别的法院,通常审理情节较轻的案件。较低级别的法院的案件通常由初级法院法官审理且无陪审团。当被认定有罪后,初级法院法官可决定违法人的量刑。
案件(Matter)
法院的检控或诉讼程序(一个“案例(case)”)可被称为一个“案件(matter)”。
提审/过堂(Mention)
指案件暂短的庭审,通常是处理一项程序性问题而不是案件的“聆讯”问题,这包括设定日期以及决定保释。 当该案件单提审时,证人通常不必出庭。
无效审判(Mistrial)
由于司法程序中的错误而无法律效力的审判。
我的知识渊博的同行(My learned friend)
律师在法庭上通常对对方律师使用的称呼。
N
不予起诉/不作进一步审理(No Bill / No Further Proceedings)
CDPP可决定案件将不再继续审理,例如,由于证据不足。这可称记为 “不予起诉”或者决定将不再继续审理。当法庭被告知这一点时,控诉将被中止。
撤回诉讼(Nolle Prosequi)
撤销一项或多项在起诉书中已经提交给法院的指控的决定。当法庭被告知中止起诉后,控诉将被中止。“撤回诉讼”的另一术语为“不予起诉(no bill)”
无罪(Not Guilty)
被告作出的需要控方在法庭上证明被告有罪的刑事指控的抗辩。无罪判决代表控方未能以无可置疑原则证明被告有罪。
O
宣誓誓言(Oath)
手持宗教书籍,如《圣经》,发誓在法庭上说出事实的承诺,这对作出承诺的人是很重要的。另见“誓言确认书”。
反对(Objections)
当辩方或者控方认为某一问题不应被询问时,他们可以提出反对,法官/初级法院法官将决定是否允许询问该问题。
违法人 (Offender)
被裁定做了法律禁止的事情的个人。在此之前,可以称为犯罪嫌疑人/被控告人。
公开审判庭(Open Court)
当法庭的旁听席向公众以及任何感兴趣的人士开放时。
开庭陈词(Opening Address)
律师向法院所作的介绍性说明,概述其当事人的案件及证据。
P
书面预审(Paper Committal)
书面预审是指初级法院法官阅读诉讼要点并通过该审阅决定该案件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据将案件送交审判。
国会(Parliament)
最高级别的立法机构,也被称为立法机关。
部分审理 (Part Heard)
已经开始但还未结束的诉讼为部分审理。
当事人(Parties)
在刑事案件中参与诉讼的通常有两方,联邦和被控告人/被告(辩方)。
认罪答辩(Plea)
被控告人告诉法庭其本人对指控的罪名认罪或不认罪。若被告认罪,则不再进行审判,案件将直接进入量刑聆讯。
判刑前报告(Pre-Sentence Report)
协助法庭决定罪犯适用哪种刑罚的报告。若罪犯在(监狱)关押,判刑前报告可能会包括其在关押期间的行为表现的信息。
表面 (Prima Facie)
初步表面的。表面案件是指,表面初看起来,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各犯罪要素。
检控官/控方(Prosecutor / Prosecution)
在法庭进行刑事案件指控的CDPP的一位或多位律师。
控方律师(Prosecution counsel)
在法庭上代表CDPP 提出检控的CDPP律师或私人出庭律师。
旁听席(Public Gallery)
在审判庭后部供朋友、家人或任何感兴趣的人士坐着安静地聆听的座位。
Q
御用律师(QC)
御用律师是指资深出庭律师。另见“资深律师(简称SC)”
翻案(Quash)
上级法院推翻或撤销下级法院先前作出的判决(例如,错误定罪的情况)。
R
字母R一般代表Regina, 拉丁语,意为女王。在刑事诉讼中,R指政府或者联邦。
再审(Re-trial)
再次审理同一案件。
沉默权(Right to Silence)
某人被指控违反法律时,自其被警察询问直至案件审判结束,他/她可以不必说任何话的规定。
S
资深律师(SC)
资深律师(资深出庭律师)。另见“御用律师(QC)”
量刑(Sentencing)
给罪犯量刑时的一系列处罚,包括监禁、社会服务令、良好行为保证及罚款。《刑法1914》要求法院在为联邦犯罪量刑时必须考虑许多因素,同时还要求量刑的严厉程度 与犯罪全部实情相符。
治安官员(Sheriff’s Officer)
负责出庭各方安全的官员。如若您感到您的安全受到威胁,可以告知治安官员。
陈述书 (Statement)
列出证人证词的书面文件。
传票(Subpoena)
要求某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和/或携带文件至法庭的法院令。
即决聆讯(Summary Hearing)
在较低级别的法院审理,初级法院法官单独(无陪审团)聆讯所有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的聆讯。
即决犯罪(Summary Offence)
可在较低级别法院审理的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行为。
总结陈词(Summing Up)
由法官为陪审团所做的关于证据及司法解释的回顾。
(初级法院)传票(Summons)
由较低级别法院发出的要求被告到庭回应指控的命令。有时该文件有其他别称,如“出庭通知”。
支持人(Support Person)
证人有时有一位支持人(例如,朋友或者家人),在审判庭内他们可以坐在证人身边。
州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聆讯较为严重案件(见“可公诉罪行”)的较高级别法院。一名或多名法官出席州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在州最高法院,有陪审团出席联邦犯罪案件的审理。
T
记录副本(Transcript)
记录法庭上所说内容的打印副本。另见“证词副本”
审判(Trial)
聆讯全部证据以及做出最终裁决的法院的审理过程。在较高级别的法院中,审判须在法官及审判团面前进行。在较低级别的法院,审判通常被称为“聆讯”,且在一名初级法院法官面前审理。
U
一致的(裁决/决定)(Unanimous (verdict/decision))
陪审团所有成员均同意就被告人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决定。
承诺(Undertaking)
由一方或其律师在法律诉讼中作出的承诺。
无法律代理的(Unrepresented)
无法律代理被告人或者民事被告指无律师代表的被告。
V
裁决(Verdict)
刑事案件中陪审团就被告人罪名成立或者不成立的决定。
受害人(Victim)
因某一项或者多项犯罪造成的直接结果而受到伤害的人。
受害人影响陈述书(Victim Impact Statement (VIS))
由受害人所写的书面陈述书,当罪犯被认定有罪后但在为该罪犯量刑前,该陈述书可能在法庭上宣读或者递交给法官。VIS 可告知法院犯罪结果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量刑时,法庭须考虑多项因素,包括因该犯罪行为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损失或损害。
预先审核(Voir dire) 就某一特定证据是否能被法庭接受的法律论证。证人及陪审员在论证过程中通常离席。
W
证人(Witness)
任何到庭并在初级法院法官、法官及陪审团面前回答询问的个人。
证人费用(Witness expenses)
证人可领取费用,依照规定的额度,作为其工资、交通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补贴。